麻豆做爱

    • 索 引 号:QZ04101-1200-2025-00093
    • 备注/文号:泉港政综〔2025〕89号
    • 发布机构:麻豆做爱-麻豆视频-麻豆av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25
    麻豆做爱-麻豆视频-麻豆av 关于同意沈海高速泉港段“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麻豆做爱-麻豆视频-麻豆av 时间:2025-09-18 14:16

    泉港政综〔202589

     

    麻豆做爱-麻豆视频-麻豆av 关于同意沈海高速泉港段

    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区应急局:

    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局呈报的《沈海高速泉港段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泉港应急〔202565)。请你局牵头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此复。

     

     

    附件:沈海高速泉港段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麻豆做爱-麻豆视频-麻豆av

    202582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沈海高速泉港段“3·22”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沈海高速泉港段“3·2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2025年7月31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概况

    1.事故发生有关单位概况

    2.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3.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三)善后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三)间接原因分析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四)其他处理建议

    五、事故主要教训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落实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附件1沈海高速泉港段“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确认情况

    附件2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3301120250000004号

    附件3伤亡人员名单 27


     

    沈海高速泉港段“3·22”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3月22日9时40分许,*富驾驶粤BBP0834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沿沈海高速厦门往福州方向行驶至2205公里700米(驿坂收费站匝道)处,追尾碰撞前方由*波驾驶的闽D6DQ6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造成*富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要求,麻豆做爱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2日授权区应急局牵头组织成立沈海高速泉港段“3·2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4月10日发函邀请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派人参加。最终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应急局、泉州高速交警支队、泉州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区交通运输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单位,同时邀请麻豆做爱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涉事企业存在的问题和相关部门、单位在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沈海高速泉港段“3·2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概况

    1.事故发生有关单位概况

    1)厦门多拉智能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DLW28M08,成立于2024年5月22日,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法定代表人:陈*基。经营范围: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二手车经纪;代驾服务;汽车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经查,厦门多拉智能汽车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人和法律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并配备王*添、洪*、张*、廖*英等4名安全管理员。厦门多拉智能汽车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培训与教育学习制度、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前和使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司机日常对车辆安全检查操作规范等安全生产制度。

    深圳市啦啦配送有限公司与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签订《新能源车辆租赁框架合作协议》(合同编号ZB-X-0755-KA-ZL

    -20240402-001)中《安全生产责任书》,约定深圳市啦啦配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职责,通过关联公司厦门多拉智能汽车有限公司开展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工作。根据《厦门多拉智能汽车有限公司安全培训与教育学习制度》,要求对驾驶员的三级教育培训时间为72学时。厦门多拉智能汽车有限公司对*富三级教育培训时间均为2025年1月10日,培训时间不足72学时,未制定公司隐患排查清单,未能提供2025年以来隐患台账、隐患整改情况和教育培训记录材料。

    2)深圳市啦啦配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141795,成立于2015年11月04日,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新和社区观澜大道*****************,法定代表人:何*华。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货物搬运、装卸服务;国内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品信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及周边产品销售;汽车用品、新能源汽车及配件销售;汽车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汽车租赁;二手车销售;二手车信息咨询;提供汽车代驾服务(不含出租车、旅游业务,不含驾驶员培训);二手车租赁;二手车经纪;企业管理咨询;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项目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涉及备案许可资质的需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实际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运输);提供仓储服务;代理车驾管业务。

    经查,深圳市啦啦配送有限公司与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签订《新能源车辆租赁框架合作协议》(合同编号ZB-X-0755-KA-ZL-20240402-001)中《安全生产责任书》,约定深圳市啦啦配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职责。深圳市啦啦配送有限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厦门多拉智能汽车有限公司开展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工作,来履行《新能源车辆租赁框架合作协议》(合同编号ZB-X-0755-KA-ZL-20240402-001)中《安全生产责任书》的事项。

    3)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49641927,成立于2015年4月24日,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法定代表人:张*莹。经营范围:汽车租赁(不包括带操作人员的汽车出租,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二手车的销售。以下项目涉及应取得许可审批的,须凭相关审批文件方可经营:普通道路货物运输;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冷藏运输(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普通道路货物运输;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冷藏运输(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171980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证件有效期自2023年4月17日至2027年4月16日。

    经查,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啦啦配送有限公司签订《新能源车辆租赁框架合作协议》(合同编号ZB-X-0755-KA-ZL-20240402-001)中《安全生产责任书》,约定安全生产职责。

    4)深圳前海福汽绿运祺一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KL1P99,成立于2022年11月22日,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3号招商保税前海仓**********,法定代表人:张*。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无,许可经营项目是: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查,深圳前海福汽绿运祺一租赁有限公司与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租用深圳前海福汽绿运祺一租赁有限公司所购买的新能源物流车(包含粤BBP0834轻型封闭式货车)。

    5)天津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YHFMX5,成立于2020年03月23日,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法定代表人:何*华。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查,天津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为运输服务提供方与运输服务需求方提供中立、独立的第三方信息中介服务,提供信息撮合服务。

    2.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富,粤BBP0834号轻型封闭式货车驾驶员,男,汉族,1999年***日出生,住址:贵州省织金县八步镇***********,公民身份号码:5224**************,持有“C1”驾驶证,驾驶证档案号:35**********,初次领证日期:2023年07月31日,有效期:2023年07月31日至2029年07月31日,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近三年来在福建省内交通安全违法信息记录共20条,均已处理。

    2)*波,厦门市湖里区*波玩具店(个体工商户),闽D6DQ6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男,汉族,1995年****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公民身份号码:5002**************,持有“B2”驾驶证,驾驶证档案号:35**********,初次领证日期:2020年08月18日,有效期:2020年08月18日至2026年08月18日。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近三年来在福建省内交通安全违法信息记录共3条,均已处理。

    3.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粤BBP0834轻型封闭式货车,机动车所有人深圳前海福汽绿运祺一租赁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使用性质:营转非,品牌型号:鑫源牌JKC5035XXYA0X7BEL;车辆识别代号:LA9CKJ3RXN6LM6058,发动机号码:IN221025139,注册日期:2022年12月17日,发证日期:2023年10月14日,档案编号:440305984237,核定载人数:2人,总质量:2510kg,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均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3年6月29日,深圳前海福汽绿运祺一租赁有限公司与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作协议,约定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租用深圳前海福汽绿运祺一租赁有限公司所购买的一批新能源物流车(包含粤BBP0834轻型封闭式货车);2024年4月1日,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啦啦配送有限公司签订新能源车辆租赁框架合作协议(协议适用粤BBP0834轻型封闭式货车),深圳市啦啦配送有限公司与厦门多拉智能汽车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2025年1月10日,厦门多拉智能汽车有限公司将粤BBP0834轻型封闭式货车出租给*富

    2)闽D6DQ63轻型仓栅式货车,机动车所有人:厦门市湖里区*波玩具店(个体工商户),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使用性质:非营业,品牌型号:解放牌CA5040CCYP40K46L,车辆识别代号:LFNA4JA6LAM83793,发动机号码:70085404,注册日期:2020年9月3日,发证日期:2024年9月30日,档案编号:35**********,核定载人数:3人,总质量:4495kg,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9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均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波对D6DQ63轻型仓栅式货车有定期开展维护保养,事故发生前最近一次维护保养时间为2025年2月25日,3月22日,李*波检查D6DQ63号轻型仓栅式货况正常后发车。行驶证登记高度为3.4米,3月22日事故发生时该车载货实际高度约为4.1米。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厦门多拉智能汽车有限公司*富三级教育培训时间均为2025年1月10日,培训时间不足72学时,未制定公司隐患排查清单,未能提供2025年以来隐患台账、隐患整改情况和教育培训记录材料。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22日9时40分许,*富驾驶粤BBP0834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沿沈海高速厦门往福州方向行驶至2205公里700米(驿坂收费站匝道)处,以行驶速度为90km/h-91km/h(匝道限速60km/h)追尾碰撞前方由*波驾驶的闽D6DQ6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造成*富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3301120250000004号),*富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波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沈海高速下行2205公里700米(驿坂收费站出口匝道)处,路面性质沥青,路面完好,路表干燥,从左至右依次是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车道、减速车道(连接匝道行车道)、应急车道,四条行车道宽度均为3.75米,减速车道、应急车道宽度均为3.80米,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有效,事故点位限速60km/h,事故时间为白天,天气晴。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至2025年7月30日,保险已理赔交强险部分18万元死亡赔偿金及0.8万元医疗费用。车辆损失约5.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3月22日9时42分许,泉州高速交警支队指挥中心通过110、119转警,获知驿坂收费站出口匝道发生货车追尾事故,有人员被困。同一时间(9时42分),驿坂中队民警林*凡在执法站视频巡查时发现事故并于9时46分到达现场。9时46分,指挥中心指派民警张*平出警,张*平于9时48分到达现场。9时53分指挥中心通知120急救。10时19分事故情况上报支队带班领导陈*平(二级高级警长)。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9时46分民警林*凡由驿坂执法站步行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对*波进行控制,并组织开展现场防护,现场秩序维持,事故现场勘查,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初步调查等现场处置,及时向泉州高速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值班领导汇报现场情况;10时5分,120到达事故现场;10时8分,119到达事故现场;10时18分,*富从驾驶室被救出;10时21分,*富被送往泉州市第一医院城东院区抢救;*富送到泉州市第一医院抢救后,林*东大队长、吴*雄副大队长到医院协调开设绿色通道,并联系泉州市第一医院骨科、脑科等相关科室专家对伤者进行救治;19时11分,*富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带班领导林*东大队长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接到*富经抢救无效死亡信息后,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吴*,支队党委委员、二级高级警长陈*平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到驿坂中队指导事故预防工作。

    (三)善后情况

    1.死者*富2025年4月11日在泉州市殡仪馆火化。

    2.截至2025年7月30日,死者家属尚未签订赔偿协议,保险已理赔交强险部分18万元死亡赔偿金及0.8万元医疗费用。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本起事故应急救援过程效果良好,政府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组织指挥有力、应急响应到位、现场施救有效、舆情社情平稳,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富驾驶机动车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依据闽万鸿司鉴2025车检第0791号鉴定意见:事故时粤BBP0834轻型封闭式货车行车制动及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

    2.依据闽方司鉴2025车速第0792号鉴定意见:事故临发粤BBP0834轻型封闭式货车碰撞闽D6DQ6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之前约2.96秒时的行驶速度为90km/h-91km/h。

    3.依据闽方司鉴2025车检第0789号鉴定意见:闽D6DQ6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左后轮内轮胎失气,辅助用气管路漏气,制动淋水装置失效,行车制动及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

    4.依据闽方司鉴2025车速第0790号鉴定意见:事故临发闽D6DQ6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之前约9.68秒时的行驶速度为23km/h-24km/h。

    5.依据华闽司鉴2025毒(醇)鉴字第1821号:*富血样未检出乙醇。

    6.依据华闽司鉴2025毒鉴字第70号:*富血样未检出毒药物成分。

    7.依据闽天行司鉴所2025病鉴字第10号:*富因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8.依据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波吗啡/冰毒/氯胺酮检测呈阴性。

    (三)间接原因分析

    1.*波驾驶闽D6DQ6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骑、轧车行道分界线

    2.厦门多拉智能汽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富三级教育培训时间均为2025年1月10日,培训时

    间不足72学时,未制定公司隐患排查清单,未能提供2025年以来隐患台账、隐患整改情况和教育培训记录材料。

    3.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备注:2025年6月,因机构改革名称更改为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泉莆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驿坂中队,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对路面个别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未能对路面交通违法行为人形成有效震慑,对辖区个别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不足。

    4.福建省泉州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驿坂中队巡查责任路段(沈海高速泉港段),未能严格加强路面巡逻,对个别4.5吨以下小货车执法检查不及时。

    5.福建泉厦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征管所日常开展高速公路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频次不足,对个别超限车辆拦截劝返力度不足。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富,男,粤BBP0834轻型封闭式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让,男,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泉莆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驿坂中队队员,协助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个别重点车辆超速、超载违法行为的宣教工作落实不到位。建议由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泉莆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予以提醒谈话。

    2.李*霖,男,中共党员,福建省泉州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驿坂中队执法员,未能严格加强路面巡逻,对个别4.5吨以下小货车执法检查不及时。建议由福建省泉州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予以提醒谈话。

    3.陈*华,男,中共党员,福建泉厦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征管所所长,日常开展高速公路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频次不足,对个别超限车辆拦截劝返力度不足。建议由福建泉厦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予以提醒谈话。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厦门多拉智能汽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富三级教育培训时间均为2025年1月10日,培训时间不足72学时,未制定公司隐患排查清单,未能提供2025年以来隐患台账、隐患整改情况和教育培训记录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泉州市麻豆做爱应急管理局依法厦门多拉智能汽车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由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对厦门多拉智能汽车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管情况进一步调查处理。

    2.*强,男,中共党员,厦门多拉智能汽车有限公司城市经理,作为厦门多拉智能汽车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5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之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泉州市麻豆做爱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波,闽D6DQ6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违法过错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小,建议由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泉莆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泉莆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驿坂中队,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对个别路面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未能对路面交通违法行为人形成有效震慑,对辖区个别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不足。建议由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泉莆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驿坂中队向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泉莆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作出检讨。

    2.福建省泉州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驿坂中队巡查责任路段(沈海高速泉港段),未能严格加强路面巡逻,对个别4.5吨以下小货车执法检查不及时。建议由福建省泉州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驿坂中队向福建省泉州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作出检讨。

    3.福建泉厦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征管所日常开展高速公路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频次不足,对个别超限车辆拦截劝返力度不足。建议由福建泉厦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征管所向福建泉厦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检讨。

    五、事故主要教训

    1.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超速行驶且骑轧车道分界线,未规范操作,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凸显了个人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的重要性。

    2.涉事企业安全管理缺位,培训时长不足且制度执行不力,隐患排查和记录缺失,反映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3.监管部门对路面交通违法查处力度不够,对超速、超限等行为震慑不足,未能有效遏制违法风险。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落实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各运输企业要进一步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和职业责任感,杜绝驾驶员超速、超载、超限和疲劳驾驶等非法违法行,要将安全承诺和安全教育作为督促驾驶员自觉遵章守法安全驾驶的重要载体,进一步强化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提高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厦门多拉智能汽车有限公司要切实强化底线思维,牢固树立红线意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有效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加强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三)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督促运输企业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安全警示教育,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要加强对重要货物集散地、重点货运企业的执法检查,要强化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机制,加大对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抄告到货源单位、主管部门;要配合公安交警、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大对轻型普通货车的执法检查。高速交警部门要加强针对重点道路的巡逻管控,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附件:1.沈海高速泉港段“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确认情况

    2.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3301120250000004号     

    3.伤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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